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保護生態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,2020年12月,生態環境部發布公告 2020年 第57號,批準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164-2020)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,并予發布。
該標準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4-2004)廢止。
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、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、樣品采集與保存、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、監測數據處理、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。
該標準是對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4 -2004)的修訂。新標準實施至今已有9個月,現把增加的主要內容梳理出來,跟大家一起分享,以便在工作中注意。
1、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術語和定義;
2、增加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、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;
3、增加了環境監測井的標識;
4、補充完善了環境監測井的建設與管理、樣品采集、監測項目、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。